昆山砍人事件:骑车男一直握着刀 警察来了才松开
- 2018-08-30 00:41
- 新京报
- ShiDianNet.Com
嫌疑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重案组37号注意到,对于嫌疑人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目前法律界持有不同观点。
有律师认为,正当防卫应该是有限度的,即实现制止对方的侵害行为,使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得到基本保障的效果便可,而嫌疑人夺刀后追砍对方,属防卫过当。
但也有刑法学专家认为,从当局者角度考虑,嫌疑人夺刀后不安感仍存在,想到对方攻击性强,不排除继续找工具打斗的防卫心理。
正方:
夺刀后不安感仍在 砍杀属于正当防卫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罗翔表示,是否正当防卫这个问题历来存在争议。正当防卫从立法变迁来说一直朝着宽泛方向发展,然而实践中最大的问题还是站在后果主义,“以是否死人为结果判断是否正当防卫。”他说道。并指出,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出发,还是有大量类似判例支持此次事件中自行车男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比如于欢案和叶永朝案。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强调,从这件事情上看,宝马车强行进入自行车道本就违反交通法,不仅不道歉还出手打人,甚至用刀砍杀,明显不是一般民间纠纷;其次从当局者角度考虑,嫌疑人夺刀后不安感仍存在,考虑到对方攻击性强,不排除继续找工具打斗的防卫心理。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执业律师叶竹盛也表示,结合整个事发经过来看,嫌疑人抢刀之后的情境应认定为危险情境,因此具有防卫的正当权利。主要原因在于,在案发短短的一两分钟时间内,双方的施害和防卫行为都是连贯的,难以分割开来看。
他指出,被害人在失刀后,并没有停止伤害或是表现出恐惧而停手的行为,而是积极拼抢。在另一个细节中,被害人倒地起身后跑向宝马车,而不是向其他方向逃跑。结合其第一次走向宝马车时从车里掏出一把砍刀的行为,骑车男完全有合理理由认为,其可能上车拿出其他凶器来继续行凶。
叶竹盛认为,从被害人在抢刀时和抢刀前的高度人身危险性的行为来看,嫌疑人完全有理由认为,自己即使抢到刀了,“花臂男”及其同伴依然有反扑的高度可能性,如不及时制止,反击不够彻底,对方仍将可能继续加害。
反方:
逼退之后 仍持刀追砍有防卫过当之嫌
重案组37号注意到,对此网络上也有大量反对的声音,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等一线执业律师则认为嫌疑人的行为属防卫过当。
包华解释说,正当防卫应该说是有限度的,即在制止对方的侵害行为,使自己人身财产安全得到基本保障之后,这个措施只要发生了效果便可,不应该继续延伸。如果继续延伸就属于过当行为,不是一个正当防卫的必要的动作,而这个不必要的动作可能导致对方权益受损。
他表示,就本案来说,嫌疑人“被砍伤、夺刀、用刀将对方逼退”这个都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但是“当对方被驱离的情况下还追着砍,那么主观的目的可能处于故意伤害了,现在就也有很多律师就在争议第三个情节是否属于故意伤害。”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邓学平补充道,被害人在跑向宝马汽车时,已被砍五刀。此时即便宝马车内还有其他凶器,也不可能再有继续对峙行凶的意愿和能力,因此他跑向宝马车应该是想上车逃离现场。
另外根据视频,被害人持刀砍向嫌疑人时,大概率使用的是刀背和刀把而非刀刃。这能证明被害人当初不希望造成于对方重伤,至少无意伤害其性命。这也是于某伤情不重,后期还能夺刀的关键。
邓学平表示,若要讨论该案嫌疑人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仍需相关部门调查清楚补充该案关键细节。如导致刘某死亡的致命伤究竟是哪几刀造成的?如果是前五刀造成的,那么后续追砍行为并不致命。此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于某的行为属于行使无限防卫权,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致命伤是后两刀导致,那么就需要进一步分析第二个事实,即:刘某倒地起身后手上已经不再有刀,且已经开始逃离,此时于某的人身危险是否已经解除?如果刘某一方主观上已经放弃了继续行凶的意图或者客观上已经丧失了继续行凶的能力,那么客观上于某的人身危险已经解除。
而眼下结合监控视频进行分析,如果综合考量,嫌疑人后续追砍的两刀特别是最后一刀,确实可能有防卫过当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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