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向娘家借款在借条上署丈夫名字,丈夫能否免责
- 中国妇女报
- 颜东岳
- 2020-04-01 00:51
两年前,因装修房屋需要,我向娘家弟弟借款10万元。我在出具借条时,署上了我和丈夫的名字。如今,由于我与丈夫的感情确已破裂,准备离婚,而丈夫以其没有在借条上署名,也没有委托我署名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请问:丈夫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郭敏红
郭敏红读者:
你丈夫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本案借款当属夫妻共同债务。要确定你替丈夫在借条署名的效力,关键在于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而区分两者,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债务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债务发生在结婚前、离婚后,一般不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列。二是债务是否基于共同生活或者履行赡养、抚养、扶养等义务所产生。如果债务不是为了共同生活、并非用于履行法定义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三是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只要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的意愿,不管债务的用途,不分是否为夫妻共享,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四是夫妻双方是否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特别约定,且债权人知晓该约定。因为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与之对应,虽然丈夫在借条上的署名系你所替代,但是由于借款发生在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为了用于装修房屋,而房屋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即并非出于满足你的个人需要,且你们没有对房屋的归属、债务的承担达成过书面协议,因而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另一方面,丈夫必须承担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也指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尽管你丈夫没有在借条上署名,也没有委托你署名,但照样须承担偿还义务。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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