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天眼查App显示,4月7日,杨幂与张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案号为(2019)京0491民初29667号,审理法院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原告为杨幂,被告为张某。
该判决书显示,原告诉称,被告张某在其微博账号上大肆发布、转发针对原告的诽谤、侮辱性信息,包括“代言灾星”、“买水军”、“垮脸”等言论和大量丑化原告的配图,并挑唆大量网友进行转发,对原告进行恶评及贬损等。上述信息的发布严重扰乱了原告正常的工作、生活,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本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