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公司因每月20号发上月工资被告,官司竟打到了高院,法院:赔5.4万

  • 每日经济新闻
  • 佚名
  • 2021-07-11 14:40

叮,打工人的工资到账了!不过,工资什么时候发却大有讲究,这家公司就因为每月20日发上个月的工资吃了个“大亏”。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裁定书显示,莫某系深圳市XXXX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公司与莫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发放日为每月20日发上个月的工资。

莫某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

最后,深圳中院二审认为公司属拖欠工资,判决公司应当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54481.7元。

但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中关于拖欠发放工资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莫某与我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其认可了工资发放日期为每月20日,因此我司没有拖欠工资;2.二审判决中关于拖欠发放工资的认定没有结合实际,目前很多企业经营困难,工资发放很难及时到位,现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结薪日期的规定基本上得不到落实,二审判决无视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了不利于促进社会劳动关系的判决。

综上,公司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广东高院经过再审,作出了裁定:

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仍然是公司应否向莫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莫某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二审法院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0日发放工资,因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公司在每月20日或者更晚支付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莫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莫某工作年限和平均工资,认定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54481.7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公司再审申请的上述事由及诉求,二审判决已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述,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公司申请再审也没有提供新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其再审申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规定。依照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深圳市因每月20号发上月工资被告,官司竟打到了高院,法院:赔5.4万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每经编辑 毕陆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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