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债3800万后离婚净身出户,法院撤销财产分割约定
上海浦东法院日前公布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郑某是某企业管理公司的有限合伙人,因公司合同纠纷被判承担3800万余元补充赔偿责任;2024年2月1日收到判决,2月5日便与妻子王某申请离婚登记。

约一个月后两人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的“共同财产分割”部分约定:位于浦东新区的两处房屋归王某所有,剩余贷款由王某偿还;一辆汽车也归王某,郑某不要求现金补偿。双方同时确认,上述财产已包含主要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生效后,债权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却发现郑某名下已无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同年6月,王某将其中一套房屋以940万元卖出。债权公司随后起诉郑某与王某,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房屋、汽车归女方的约定。
郑某辩称,他与王某自2017年底就已实际分居,因感情破裂才离婚,只是延迟办理手续;王某称长期居住在国外,离婚意愿强烈。审理中两人确认,离婚一事中郑某不存在重大过错,王某自认另一套房屋价值约2000万元。
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2025年2月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三条明确,这类条款影响债权实现的可参照适用。本案中子女已成年、男方无重大过错,却把两套房屋和一辆车全部分给女方,财产分割明显失衡,客观上减少了偿债财产。法院一审判决撤销相关约定。
承办法官表示,离婚协议形式合法,但其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并非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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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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