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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万房产遗赠救人,卖房要缴450万税

来源:综合报道 阅读:1.30万

上海徐汇区一对老夫妇杜英荣、陆苏英,生前立下公证遗嘱,把毕生积蓄和房产捐出,用于救助贫困家庭的先天性心脏病患儿,并指定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作为遗产受托人。两位老人分别于2018年和2025年离世,留下一百多万元存款和一套四十多平方米、市价约300余万元的住房。

房产交易与产权登记示意图

存款已提存到公证处,房产却卡在交易环节。基金会打算按老人遗愿卖房,被不动产登记部门告知:产权人去世后房屋要出售,必须先完成继承确权、把房产过户到新的权利人名下,才能办理出售。也就是说,房子要先过户到基金会名下,再对外出售。

问题出在税上。房产一旦变更到慈善机构名下,处置时参照企业主体计税,无法享受个人卖房免征增值税、免征土地增值税等优惠,要缴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据上海市慈善基金会闵行区代表处专职副会长鲍运刚介绍,此前一对老人遗赠的助学房产价值650万元,出售时要缴的税达450万至460万元,接近房价的七成。该代表处最终没有卖房,改为出租,用租金注入老人设立的慈善专项基金。

类似的卡点并非个例。核心在于,慈善机构处置受赠房产参照企业计税,而个人卖房有多项惠民政策。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田志伟建议,建立公益机构白名单,对资质、信用良好的公益组织处置受赠资产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也有民法专家提出,老人本意是委托基金会代为卖房,而非把基金会列为继承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李贝认为,若委托书明确约定委托事项不因委托人死亡终止,这份委托在老人去世后仍然有效。症结在于,不动产登记窗口目前对产权人去世后的房屋处置只有“继承”一条路径,缺少“受托人直接代为售房”的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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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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