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乐平16年前奸杀案再审宣判:全案改判无罪
- 2016-12-23 10:28
- 中国网
-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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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平杀人再审无罪
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对被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提起公诉,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对被告人程立和提起公诉。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死刑。宣判后,4人提出上诉。
2004年1月17日,江西高院作出二审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景德镇中院重新审判。景德镇中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后,于2004年11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仍判处四被告人死刑。宣判后,四被告人再次提出上诉。2006年5月31日,江西高院二审改判四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