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批评的权利不应让位于“权力”

  • 新京报
  • 欧阳晨雨
  • 2017-05-10 10:30

文艺批评的权利不应让位于“权力”

写评论要警惕与作品无关的人身攻击

当然,有一种批评需要慎重,即对作者进行与作品无关的人身攻击。在判断批评者是否有人身攻击的倾向时,需要厘清一个边界,即批评者的出发点是否脱离了作品本身。只要是基于文本出发的对创作者的批评,都是可以理解的,作者与作品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评价作品很难把作者剥离掉,批评作品的同时连带着批评作者,这不能算作中伤,也不能算作误伤。就上海音乐学院那些学生的批评言论来看,虽然有一些形容如“内涵极其浅薄、空洞和无聊,艺术效果几乎为零”,但都还仅限于作品,对作者并没有“擦伤”。

真正让相关师生“颇有微词”的,恐怕更多的是该文中,“用近似民间巫师的调子边唱边敲鼓、边从舞台一侧走到另一侧,如同小丑一样”这一句。然而,“近似民间巫师”,只是一个形象的比喻,与人身侮辱相距甚远。单独提出“如同小丑一样”一句,如果没有任何背景的情况下,被安放在任何人的身上,也许会被认定为一种侮辱性言辞。但放诸在文艺批评的语序中,再加以之前的若干铺垫,则是批评意味更占上风,也未必构成对名誉权等人格权利的实际伤害。

批评和道歉都是个人权利,不应横加干涉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诸如此类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并不少,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早有一把明确的“法尺”。如果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为什么是“基本真实”,而不是“绝对真实”呢?就是因为,撰写、发表批评文章是言论自由的应有之义。如果将法律标准严格到了“绝对真实”,固然是对客观事实的尊重与还原,但那么做的话,任何批评之声都会动辄得咎,即便出现了错误也将无法纠正,因为谁也不愿冒险置喙。对于文艺工作者而言,周遭满是吹捧之声,或是一片静寂,决不是一件幸事。是以,从立法精神的角度看,如此规定也体现了宽容批评、而不是一棒子打死的立法意图。

写批评也好,道歉也罢,都应该看自己的认知和决定,而不应是在某种外部压力下的“违心而为”。事实上,无论是院方,还是导师,要拥有比学生强得多的行政权力或“隐性影响”,即便没有强迫弱势的一方“道歉”“检讨”,学生在得知师长意见后,压力也是可想而知。

也就是说,文艺批评是否侵权,是否该“赔礼道歉”,是由“权利”说了算,而不应该是“权力”。不管是来自行政的权力还是资本的权力,哪怕拿出师长的权威对评论的自由施加压力,都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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