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评罪犯判刑未入狱又犯新罪:非单个法官责任
- 2018-05-16
- 新京报
- 吴元中
张晓红被移送审查起诉。图片来源:中国之声
根据河南高院相关文件,办理刑事案件的审判庭收到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后,审查认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连同强制措施法律文书和证明罪犯身体状况的相关材料一并移交审判监督庭。缺乏强制措施文书和看守所的拒收证明,审监庭张晓红两次拒收确实有其理由。
另外,张晓红提到,以往一二十年里,暂予监外执行办理很罕见。但当时几个月时间就一下弄了8名罪犯,包括杨文鹏案。“这人都在外面,是很危险的”,涉事法官是否有利用“监外执行”权力来谋私枉法,也应该进行深入调查。
案件3月宣判,直到11月才经法院党组研究决定解决内部移送问题,案件承办法官及负管理责任的相关领导的问责也应该有更加明确的说法。
不仅如此,法院既把杨文鹏交付看守所执行刑罚,就应及时收监,即使不符合收监条件,也应当出具相应证明或情况说明。看守所既不收监也不出具不予收监的手续,如此“任性而为”造成审判业务庭无法向审监庭提供规定的手续,看守所相关成员的责任恐怕也难以完全切割。
更重要的是,该案让人看到,即便不存在法院内部扯皮问题、玩忽职守问题,对这种审判前取保候审或其他未关押的情形,也仍然存在监管脱节问题。
毕竟,审查效率再高也需要时间,都会存在一个取保候审自然终结与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到是否准予监外执行的空档。也只有通过合理措施有效填上这一空档,使判决生效与执行的整个过程没有缝隙,才会彻底解决罪犯脱管问题。对此,还希望有关方面及时出台相关规定,填补这一漏洞,以杜绝类似“自由罪犯”给社会带来的安全隐患。
吴元中(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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