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食药监局人员敲诈300多家商户 主犯被判12年
- 2018-10-13
- 民主与法制时报
- 佚名
举报2000多家商铺
一审结束后,王某博和王某超不服,向郑州中院提起上诉。
王某博及其辩护人表示,对涉案金额进行审计的河南省光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不具有鉴定资质,专项审计报告中部分转账日期错误,该专项审计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未对被害人核实的61.64万元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所得,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本案系多因一果,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应对王某博从宽处罚。”王某博辩护人称:“原判量刑重。”王某超也表示,他未与王某博预谋,对其犯罪行为不明知。
上诉期间,郑州中院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落实,他们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经郑州中院,河南省光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是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水分局批准设立的,经营范围包括审查会计报表、审计等,其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系受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委托,根据王某博等人的手机电子数据信息等资料依法作出。
另外,他们针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日期错误,已经做出补正并作出合理解释。法院认为,审计报告能够作为定案依据。
对于未对被害人核实的61.64万元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所得之说,经法院调查,王某博在侦查阶段供述,其对郑州市除了管城区之外的所有行政区域内约2000家商户进行过举报,向其转账的有300家左右。王某超在侦查阶段也供述,其经手寄出的撤诉信有200多件。
法院根据供述与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撤诉书、微信转账记录、审计报告等证据,最终认定王某博等人敲诈勒索337家商户共计85.3万余元的事实。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此案,法院还觉得王某博作为食药监局工作人员,“预谋并主动联系其他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敲诈,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影响恶劣,应予严惩。”
法院并认定,王某超、王某博在侦查阶段均供述,二人分工配合,共同牟利,证明王某超主观上系明知,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所以,郑州中院维持了原判。除王某博被判处12年徒刑外,王某超获刑7年,文某被判10个月,张某胤领刑11个月,海某、杨某也已被判决。
除此之外,司法机关还扣押了王某博的宝马320轿车,以及查封其在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余额宝货币基金25万余元。这些依法拍卖变现后,将会发还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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