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法》时隔28年修订,与时俱进

近日,国家铁路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铁路运输、铁路建设、铁路安全管理等做了大幅度修改。其中,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路、禁止强占座位、缺陷产品召回、行政约谈信用规制监管等被写入《征求意见稿》。

我国《铁路法》自1991年5月1日实行以来,至今已28年,在这二十八年以来,铁路的经营策略、经营模式、管理建设、运营投资的方式和手段出现了变化,尤其在铁路安全、铁路投资这边受到了人们密切的关注。

首先、在安全方面、所有的安全铁路相关条款与规定,都是来自于现行的法律法规,都依照其来制定。因此,在面对铁路恶性事件、例如霸座、阻拦列车发车、列车上吸烟等,铁路方面可以为其他旅客争得更大的主动,更好地维护旅客的安全和权利,这也增强了铁路工作者的信心,增强这一团体的凝聚力。

其中,在铁路投资建设基本制度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分层规划、分类投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路。早在2013年,国务院就在《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全面开放铁路建设市场,在合乎规定的情况下,向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放开部分铁路的所有权、经营权。

这一举措必定会引起各行各业的人士的广泛关注,这是不是意味着我国的铁路就自此进入私有化的时代,我认为并非如此。铁路本身便是交通运输的命脉,在一定程度上开放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开放,可以促进铁路的经营手段的繁荣和所有模式的改善,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中央财政部分压力。但是,这并不意味铁路的性质会发生变化,铁路本身便是不以追求利润为出发,在这么大的国家,便携交通是经济发展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在建设这个国家使之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的过程里,通过局部富裕带动全局富裕,而不是患寡不患均。国家对青藏铁路的建设、新疆青海甘肃等省份的铁路新线建设、复兴号的开行、便是最好的证明。

铁路是一个投资大、建设时间和回收周期更长的微利行业,因此,在引入其他投资的路上,必须慎重选择,绝不可无厘头地变,而应当结合我国人口众多、地大物博资源丰富且分布不均的国情,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文/陈震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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