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电子证据如何举证

  • 中国妇女报
  • 王克鸽
  • 2020-04-01 00:50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化、信息化节奏不断加快,在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出现了越来越多以短信、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达成借贷合意,通过网上银行、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支付款项的情况。在当事人出现纠纷时,证据也更多地体现为电子证据形式。

何为电子证据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存储的信息。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组群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可见,以数据形式能够存储在一定电子介质的证据资料都属于电子证据,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短信、微信记录、EMAIL、电话录音、视频录像以及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和网上银行转账等证据均属于电子证据。

民间借贷中电子证据如何举证

1.民间借贷关系的确定

首先是借款人身份的确定。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以短信、微信及电话等方式借款的,出借人需证明该借款人的身份,如证明发出短信的手机号、微信号等属于借款人。目前我国手机号、微信号基本实现实名制,如欲证明手机号码为借款人所有,可以通过向该号码充值、运营商开具发票显示手机号详细信息等方式来举证。

其次是借贷合意的确定。通过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或者电话录音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事实,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约定、款项支付方式等。

最后是借款交付及偿还的确定。有无交付借款关系着民间借贷是否成立,出借人需举证证明支付了款项以及相应的支付方式,借款人需证明偿还款项及相应还款方式。

2.电子证据的提交及出示

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提交根据其类型有所不同。

短信、微信、支付宝等聊天记录,当事人应向法庭出示手机原始载体,对当事人昵称、相应号码、信息内容、收发人、时间、保存位置等信息进行说明,同时提交截图打印件。

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当事人应出示录制的原始载体如录音笔、手机等当庭播放,提交刻录光盘及与录音、视频内容一致的文字资料。

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当事人应当庭出示手机或电脑,将转账记录当庭展示,说明转账人、收款人的姓名、转账金额、转账时间及相应账号等信息,同时提交截图打印件。网上银行转账的,也可提交相应银行账户交易清单或转账凭证佐证转款事实。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证据的提交应连续完整,不要进行篡改、伪造、剪接等,应保留电子证据的真实客观性。

法官提示

1.电子证据应及时收集

随着科技发展,使用微信、支付宝等即时通信工具进行借款的情况越来越多,当事人应注意及时收集及时保存关于借款事实的相关证据。在使用该方式借贷时,注意留存借款人身份信息,如在聊天记录中要求借款人发送身份证照片、借条照片、关于借款的录像视频等。现在很多手机都具有录屏功能,当事人可以将微信、支付宝从登录到有关借款聊天记录展示以及对方朋友圈资料等信息录制下来,便于佐证对方身份及借款事实。

2.原始载体应妥善保存

因电子证据是以数字存储的信息表现,具有易被篡改的特点。在诉讼中,如果仅有短信、聊天记录截图而未有原始载体的话,法庭难以查实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存在败诉的诉讼风险。因此在借款未还清的情况下,不要轻易删除相关聊天记录,同时做好聊天记录备份工作。对于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在设备录音、录像后及时拷贝至电脑,还应保存好录音、录像设备,不能删除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录像资料。

3.必要时进行公证取证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仅有转款记录未有借条或借贷协议的情况下,多采取以录音、录像催要还款的方式固定借款事实。需要注意的是,该类证据的取得应合法,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方法取得。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对此过程进行公证,如在公证人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机关对录音过程予以公证。经过公证的电子证据,证明效力更强。

(作者王克鸽 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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