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提高基层治理能力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愈加多元化,发展中的问题集中出现,民商事纠纷日益增多,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时常对化解群众之间的矛盾感到有心无力。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就是通过非诉讼手段,让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调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到纠纷解决中,既能够公平公正地解决问题,又可以缓解社会矛盾冲突。

一、建设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重要意义

建设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对于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有重要作用,可以真正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推动社会综合治理。

建设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可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纠纷解决诉求,提升司法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基础保障。

建设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是打通司法改革最后一公里的有效途径,对于加强基层法治建设,建设法治中国、平安中国有重要作用。

建设多元纠纷化解机制,能充分发挥村民(居民)自治机制的优势,为乡村振兴排除后顾之忧,助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建设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途径

首先,要深化人民群众对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认识,改变“有纠纷找法院”的惯性思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的途径化解纠纷。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一方面,可以帮助当事人高效解决纠纷,减少诉累,降低成本;另一方面,诉讼往往涉及到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而中国人情社会的鲜明特点不容忽视,若能以和解、调解等柔性方式解决矛盾,可以最大限度缓和法院裁判的刚性冲击,更好地促进百姓和顺、城乡和美、社会和谐,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其次,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建设,发挥基层村委、居委的作用是关键。对于大量琐碎细小的家事纠纷、邻里纠纷、水路出路纠纷以及小额标的案件,基层群众组织对于查明事实、化解纠纷,有着天然的优势。加强司法行政部门与街道办、乡镇基层组织的对接,构建全社会参与调解大格局,是推进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建设的重要途径。通过基层组织来化解纠纷、解决矛盾具有十分明显的实效性,履行力度也更高,能最大限度降低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及时化解纠纷过程中法律关系的不稳定风险。要切实发挥基层组织在诉源治理、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总而言之,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建设既是深化司法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有力抓手。建设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仍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坚持全民共建共享。

作者:宋海涛(陕西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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