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58岁女子使用儿童滑梯骨折 法院判决自行承担主责

  • 2020-06-01
  • 新京报
  • 刘洋

今日(6月1日),朝阳法院今日对外通报一起发生在游乐园的安全事故。58岁的张女士陪孙女在儿童游乐园游玩时从儿童滑梯滑下,造成腰椎骨折,遂起诉游乐场及保险公司索赔。法院一审认定,张女士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对此事造成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儿童乐园承担30%。

张女士在起诉书中称,2019年9月24日,她看护2岁9个月的孙女在朝阳区某儿童乐园内游玩,期间张女士从海洋球区域滑梯滑下时摔伤。后经送医诊断,张女士腰椎压缩性骨折,后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因认为儿童乐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张女士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儿童乐园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2万余元。

庭审中,张女士介绍,游乐场内播放循环广播,要求“大人与小孩在滑滑梯时不可穿着短裙、丝袜”,她认为这就是默认成人可以使用滑梯。

儿童乐园辩称,广播里播放的滑梯是指游乐场内的另一处红色的大滑梯,而并非是涉案滑梯。儿童乐园提供某点评网上找到的事发前的一条点评,从点评配图中可以看到该滑梯口处确实贴有文字。

法院认为,张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当对成人使用儿童设施存在风险有所认识,涉案滑梯口处贴有提示大人不能使用,且滑梯并非下到海洋球区唯一途径,张女士在此情境下仍然从涉案滑梯滑下导致受伤,其自身存在较大过错。

儿童乐园虽然贴有提示,但并未配备工作人员进行巡视并及时干预,广播播放内容亦不够准确、具体,其并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依此,作出上述判决,其中,儿童乐园在责任内需要赔偿张女士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20234.18元。

同时,主审法官提示,成人带领孩子在儿童游乐场游玩的时候,除看管好孩子之外,还应加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儿童游乐设施不是针对成人设置的,成人最好不要使用,以免受伤。此外,对儿童游乐场来说,亦应注重对成人的安全提示,除了安排安全巡视员之外,对于成人不能使用的项目,应作出清晰、醒目、明确的提示,不要带有歧义或难以发现、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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