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一男子分食价值50万元野生中华鲟还在网上发视频炫耀被抓
- 2021-08-17 08:32
- 搜狐网
- 佚名
“有人非法捕获了一条‘中华鲟’并且已经分解准备食用。”热心网友在某音上刷到该条信息后,立刻向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公安局举报。经查,男子齐某宝在青弋江边一处水坑里发现这条“不认识”的鱼。回家后,分解成多段,准备下锅烹饪,齐某宝便通过某音发布了这条视频。经鉴定,该鱼确系较为罕见的野生“中华鲟”,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50万元。齐某宝因涉嫌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南陵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叶律说法】
中华鲟是我国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是活化石,有“水中大熊猫”之称,是极度濒危物种。齐某宝竟然捕猎并杀害珍贵的中华鲟,这样的行为严重触犯了刑法规定,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
1、什么是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中华鲟是地球上最古老的脊椎动物,是鱼类的共同祖先-古棘鱼的后裔,距今有一亿四千万年的历史,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2、齐某宝是否涉嫌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一般民众由于自身知识和经验的限制,难以区分接触到的动物是否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也就存在刑法意义上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可能。如果齐某宝误把中华鲟当成普通的“鱼”而杀死,那么就构成刑法上的客体认识错误,主观上没有故意犯罪的罪过,也就不涉嫌本罪。但是齐某宝故意在网上发视频炫耀,由此可以看出他知道自己杀死的是珍贵动物,因此其主观上有故意犯罪的罪过,涉嫌本罪。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就构成犯罪。齐某宝发现到中华鲟后,将其带回家并杀死,完成了猎捕和杀害两个犯罪行为,涉嫌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特别严重,要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本案中,齐某宝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就齐某宝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