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源头 剑指“内鬼”就对了

  • 澎湃新闻网
  • 澎湃社论
  • 2017-05-10 10:26

银行、房产等机构的内部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泄露公民信息就是犯罪,不再是什么“灰色地带”,这是一条不能碰的高压线。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又有了实质性的突破。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公安部也表态将严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源头,揭秘个人信息买卖黑链条。

严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源头 剑指“内鬼”就对了

打击个人信息被泄露,就得从源头上治理,向“内鬼”开刀。

众所周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早在2009年就已经被列入《刑法》,但是这八九年以来,刑法对于震慑侵犯个人隐私犯罪的效果,很难说是让公众满意的。相反,公民个人信息被肆意泄露、恶意利用的情况十分严重,甚至有些信息直接落入电信诈骗分子手里,成为社会安全的“大杀器”。

其原因何在?还是一些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机构的“内鬼”内外勾结,批量甚至是天量地对外泄露公民的个人信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一些“内鬼”俨然把贩卖公民信息当成自己的“第二职业”,零沽整趸、肆无忌惮。

从之前判决的案件和公开报道看,有的是派出所治安员通过公安内网非法搜集公民信息;有的是银行经理海量下载公民信用报告,对外泄露;甚至,包括公民详细个人信息的中航信ETERM系统(俗称“黑屏系统”),也一度是可以公开出租的……

上游哗哗的信息泄露公民信息的巨洞不能堵上,下游打击贩卖个人信息、打击电信诈骗的工作,注定是扬汤止沸。一些掌握公民信息的机构,没有真正承担起保护信息的责任,这才导致“内鬼”泛滥,贩卖公民信息发展成了黑色产业。

这次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大幅降低了“内鬼”作案的入罪门槛,就是剑指信息泄露源头,要彻底端掉这个黑色产业链。《解释》明确“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这次公安机关也做了表态,“对于任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都要追查源头,深挖行业内鬼”。

银行、房产等机构的内部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泄露公民信息就是犯罪,不再是什么“灰色地带”,这是一条不能碰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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