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一男子冒充“的哥”无证、饮酒驾驶营运车被拘留
- 靖边交警大队城区二中队
- 崔春月
- 2019-03-06 21:53
视点网讯:(通讯员 崔春月)“的哥”承载着乘客的安全,不能有一丝懈怠,而我县一位男子大胆冒充“的哥”驾车上路,不仅无证还涉嫌酒后驾驶营运车辆,落得贪几杯酒还被拘留。米某某因涉嫌无证及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被依法罚款7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5日,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处罚。
3月5日凌晨5时40分许,靖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二中队值班电话急促响起:“一男子酒驾被我们抓住了。”中队值班民警迅速赶到事发现场,发现一男子被几辆出租车司机控制。经了解,原来,该男子在凌晨将别人路边停放的营运出租车偷着开走了,车主发现车不见后,经和同行联系在紫薇花园小区门前发现了该车,并一路尾随至红枫苑东门前将该车拦截。民警在与该驾驶员交谈中发现该驾驶员身上确实有浓烈的酒精味道。随即,民警对该驾驶员传唤至中队并对体内抽取血液样本送检。
经查,该驾驶人米某某,1991年出生,靖边县宁条梁镇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查后,米某某后悔不已,自称5日凌晨3时,他和朋友刘某在林荫路某宾馆喝酒后,刘某说他饿了,让米某某驾驶路边停放的一辆出租车给他买夜宵。米某某碍不过面子,想都没想就驾驶出租车到北大街老车站夜市给刘某买夜宵,但由于酒后口渴,米某某又驾驶该出租车满大街寻找门市。当车行驶至紫薇花园小区某超市时被该出租车车主金某同行发现,并一路尾随至红枫苑将该车逼停并报了警。
最后,经对米某某体内血液样本送检,米某某体内血醇浓度为75.97 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罚款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罚款5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5日,合并执行罚款7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5日。因米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就不作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但他还面临着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其朋友刘某将另案处理。
靖边交警温馨提示广大司机朋友:交警查处酒驾、醉驾、毒驾等违法行为,不会选择性执法。出租车司机载着的是乘客的安全,外出揽客的“的哥”既要对自己行为负责,更要对乘客负责,酒后驾车不会被查的侥幸心理千万不能有!同时,乘客发现营运车辆驾驶人有饮酒驾驶行为的,请拒绝乘坐,并拨打110报警。(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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