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勇:“先处分后补偿”岂是奖惩分明

被处分的党员还能得到补偿,消息不胫而走。2018年11月,经群众信访举报,洞桥镇纪委对王荣华立案调查。经查明,王荣华不仅违规对受处分党员进行经济补偿,同时还存在未经招投标程序确定项目施工单位的行为。2019年6月10日,王荣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8月20日中纪委网站)

据媒体报道,何某某受处分,是因为他负责村桥头文化公园项目建设,涉嫌未经批准占用土地。有权即有责,或许如此违规操作,不是他一个人的错,但对他进行处分,可以说是有理有据,并不冤枉,更不存在“背锅”之说。对其事后经济补偿,完全没有法理依据,纯属行权任性。

其实,这反映出一些地方的政治生态问题。有时为了赶进度,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在建设方面难免会手续不全,就急着开工,甚至是违规开工。按理说,这属于集体决策的问题,会涉及许多领导干部,如果对每个人都严肃追责,则显得有些“小题大做”,便让其中的一两人承担责任,接受处罚,令其他人避开责任。为此,在有些人看来,受罚之人替他人挡了责,背了锅,应该得到补偿。

殊不知,很多人情上讲得通的道理,在纪律和规矩面前,却毫无理由可言。身为建设项目的负责人,理应在建设全程负总责,亲自把关,该阻挡的违规行为,必须零容忍阻止。否则,不管什么原因,出了问题都该由自己买单。

在事件中,该村村委在项目建设方面,显然也存在监督不力责任。违规占用土地建设这么大的事情,村委的班子成员不可能不知情,只不过,为了如期完成建设,只能睁只眼、闭只眼,甚至帮着打掩护,待“木已成舟”,看你奈我何!而且,站在公平公开的立场,在何某某受到处分之后,村委班子应该对其进行心理开导,帮助其认识到问题所在,主动接受处分。对其补偿5000元,无疑是对执纪公信力的严重破坏,同时也会助长违规侥幸,造成潜在负面影响。

庆幸的,违规必受罚已成常态,“先处分后补偿”案例,具有很强的教育警示意义,对纠正一些领导干部错误人情观念,具有重要的震慑作用,令后来者止步。多从案例中吸取教训,才能守好本分,干干净净做事。(文/超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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