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清理社团兼职 强化干部监督管理

“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确因特殊情况需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须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均不得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兼任职务;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来源于:四川省委组织部办公室<川组办〔2016〕25号>文件)

近年来,一些领导干部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发挥自身专长和经验优势以及公众号召力,有力的促进了社会团体健康快速发展。但部分不守规矩的领导干部无视政策规定,在未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的前提下违规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更有甚者以兼职为名,利用个人影响找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钱要车要办公场所,甚至领取较高薪酬,如不及时扼杀住这股“歪风邪气”,势必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甚至引发“眼红”的领导干部群起效仿。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规定,认真细致开展领导干部(包含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违规兼职清理工作,并不定期开展“回头看”工作逐一跟踪落实不再兼职情况,同时建立健全干部在社团兼职审批管理机制,规范干部在社团兼职行为。

(一)严格摸底自查,确保统计不漏。各部门(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立责任意识,认真对本部门(单位)干部兼职情况进行摸底自查,建立问题台账,并与在职及退休干部签订《未在任何社团兼职(任职、兼薪)承诺书》确保不留死角、不落盲点。

(二)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清理到位。明确各党组织书记为清理整治第一责任人,充分利用会议宣讲、文件传达、微信、QQ等多种形式组织本部门(单位)在职及退休干部专题学习有关政策文件,确保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每名干部,让干部在了解政策、熟悉政策的基础上,增强落实兼职有关规定的行动自觉。

(三)严明规范整顿,确保长效机制。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将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列入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内容,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报批、日常监管、定期报告等机制,并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对清理情况进行抽查及开展“回头看”行动,对工作不落实、虚报瞒报漏报、明脱钩暗经营、弄虚作假试图规避整改、清理纠正不力等情况的,一律严肃问责处理。(文/曹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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