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铁路法,是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 2020-05-28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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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铁路法》十分迫切、十分必要,已经到了不得不修改完善的时候了。”全国人大代表杨伟军说,按照推进铁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经过充分调研论证,他再次提出了加快《铁路法》修改进程的议案。(凤凰网)

我国《铁路法》自1991年5月1日实行以来,已经历经了将近三十个年头,铁路的经营策略、经营模式、管理建设、运营投资的方式和手段出现了变化,并且近年来,随着铁路政企分开、公司制改革和现代企业运行机制建立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的深入推进,铁路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市场定位均发生了深刻变化。随之而来的高铁技术发展的突飞猛进和铁路运输体系的逐步建设,全国高铁运营里程达3.5万公里,已成为人民群众对美好出行的主要需求,尤其是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全面实施,国际班列、中国高铁“走出去”战略步伐加快,由此引发涉及铁路的管理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等新矛盾、新问题逐渐显现,亟需国家法律予以规范。

首先、在管理方面、所有的铁路相关条款与规定,都需要根据现今的法律进行调整。铁路对职工的管理、管理人才的培养、管理人员的限制与权力合理运用,都需要根据新型法律进行调整。并且,在面对铁路恶性事件、例如霸座、阻拦列车发车、列车上吸烟等,铁路方面可以为其他旅客争得更大的主动,更好地维护旅客的安全和权利,这也增强了铁路工作者的信心,增强这一团体的凝聚力。

其中,在铁路投资建设基本制度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分层规划、分类投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路。早在2013年,国务院就在《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全面开放铁路建设市场,在合乎规定的情况下,向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放开部分铁路的所有权、经营权。

铁路本身便是不以追求利润为出发,在人口众多、地大物博资源丰富且分布不均的国家,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的国家,便捷的交通是经济发展最重要的因素之一。而通过合理有威慑力的法律可以大力推动经济发展,在建设这个国家使之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的过程里,通过局部富裕带动全局富裕,而不是患寡不患均,都需要得到法律的保障。国家对青藏铁路的建设、新疆青海甘肃等省份的铁路新线建设、复兴号的开行、便是最好的证明。(文/陈震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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